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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省财政厅 | 作者:pml724efa | 发布时间: 2022-08-05 | 795 次浏览 | 分享到:

ZJSP12-2022-0011
浙财科教〔2022〕31号
 
省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推进事业单位教育培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各类培训的质量效果,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等精神,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外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开展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专业化能力提升和知识更新等各类教育培训。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第三条  教育培训应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在部门年度“培训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第四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根据教育培训的目标、内容、形式、人数和经费预算等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按单位内控制度规定报批后施行。因任务变动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按原程序报批。
二、内部培训
第五条  内部培训是指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的培训班,按规定在年度基本支出预算中列支。根据培训形式的不同分为自行举办培训班、派遣人员参加特定内容的培训班(包括不收费培训和收费培训)。  
第六条  内部培训应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专业化能力提升培养和知识更新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单位人员的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七条  内部培训经费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在单位人员全年工资总额(按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口径)的2%以内限额使用,按实列支。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列日常公用经费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培训费”科目。
第八条 内部培训经费用于以下教育培训活动: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党性教育和党章党纪党规专题培训;
(三)履职必需的培训;
(四)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五)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
(六)其他教育培训活动。
第九条  自行举办的培训班和派遣人员参加不收费培训,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22〕13号)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  单位要按照履职需要的要求,从严控制本单位人员参加收费培训,事前按内控制度规定审批。培训费用开支原则上不得超过承办培训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确需参加超过综合定额标准的培训,必须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在单位非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参加收费培训凭据报销,报销时须提供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培训费用票据等。头尾往返发生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参照《浙江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浙财行〔2017〕79号)执行。
三、外部培训
第十三条  外部培训是指举办本单位人员以外的人员参加的培训。根据培训目标和内容不同,分为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举办的培训班和面向社会举办的收费培训班。
第十四条  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举办的培训班,按项目预算编制要求,通过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中列支,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22〕13号)的要求和标准执行。此类培训班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资质和条件,利用本单位的资源举办的面向社会的收费培训班,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照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申请报批,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培训支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安排培训支出。
四、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费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培训活动,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第十七条  对国家和省立项的项目中因项目实施需要列支人员(包括本单位人员)培训费的,必须严格按照所在项目规定的支出范围和要求执行。未明确具体支出标准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严禁借教育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教育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借教育培训名义参加收费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使用教育培训费购置电脑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教育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教育培训中列支或变相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以及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化培训费用等;严禁套取教育培训经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九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切实维护教育培训良好秩序,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附  则
第二十条  省委组织部对党性教育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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