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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省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动员部署会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培育机制,推动企业研发机构“扩面提能”,省经信厅修订形成了《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5年5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建议。邮件标题请注明“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571- 810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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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3月31日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
建设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省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动员部署会精神,聚焦聚力坚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培育机制,推动企业研发机构“扩面提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自身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技术创新载体,包括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等,是产业科技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本办法适用于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的认定管理。
第三条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旨在打造产业链重要环节的单点技术创新优势,增强企业产业链话语权,是产业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主要任务包括:
(一)制定企业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建立贯穿“技术研发—中试熟化—产业化应用”全过程的创新能力;
(二)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组织开展产业“卡脖子”技术攻关,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
(三)联合高校院所等共建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集聚培养一批高水平战略人才、高层次科技人才、高素质管理人才,储备一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四)推动创新成果示范应用,打造创新应用场景,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带动一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孵化和发展壮大。
第四条 省企业研究院旨在整合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研发产业关键技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产业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主要任务包括:
(一)加强企业内部及上下游创新资源整合,有效利用高校院所及各类科创平台资源,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二)组织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适配技术、工艺和装备,打造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
(三)建立有利于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制度机制,提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打造企业自主品牌,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标准体系,面向行业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是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批复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的建设、变更和撤销;
(二)指导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的建设、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
(三)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推进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协助省经信厅开展省本地区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的建设、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配备专门人员协调解决有关困难问题;
(二)负责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培育和推荐;
(三)制定并落实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运行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运行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
(二)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运行与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科研条件,以及持续稳定的多元化、多渠道科研经费保障;
(三)落实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主体责任,配合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重点支持省“315”科技创新体系领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领域,以及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依托单位需为在浙江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条件:
1. 原则上应建有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3. 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
4. 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研究领域拥有5件及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5. 具有相应人才队伍、研发条件,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指标见附表1);
6. 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依托单位为山区26县、海岛县的,可适当放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或研究开发费用等基本条件。
(二)省企业研究院建设条件:
1. 原则上应建有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2. 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营业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以上。
3.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5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4. 具有相应人才队伍、研发条件,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指标见附表2);
5. 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第十条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申报依托单位应编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受理、形式审查后,报送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实行“认定制”,经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后,省经信厅组织开展评审、现场考察,择优确定认定名单。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实行“备案制”,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评审,确定认定名单,报送省经信厅备案。
第十二条 经确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名单在省经信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经信厅发文公布,向依托单位颁发电子证书;有异议的,省经信厅组织核实处理。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自批复建设之日起,建设期为三年。经批复建设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由省经信厅与所在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签订《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责任书》,根据申报材料,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建设任务,以及人才、经费、设备、场地等要素保障内容。
第十四条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期满后,应在三个月内编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总结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厅。
第十五条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在建设期内,如需调整建设责任书上的建设目标、建设任务,或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及其依托单位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厅备案。
第十六条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实行“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省经信厅根据创新能力评价指标,每三年组织开展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集中绩效评价,建设未满一年的不参加评价。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省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价,三年内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集中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依托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编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整改情况报告》,经所在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评价结果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中绩效评价的;
(四)未能通过验收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取消资格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依托单位的申报。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分别予以最高 200 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对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按不超过其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0%比例给予分档奖补,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鼓励各地纳入各类重点支持清单。
第二十条 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主导地位,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鼓励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与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高能级科创平台等加强产学研合作,对单个委托研发项目实际投入总金额300万元以上(委托方为山区26县企业的,可放宽至200万元)的,可视同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鼓励高能级科创平台、高水平大学在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设立科研和成果转化平台,推动依托单位把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在一流学科和科创平台。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与省实验室、高校共建全国和全省重点实验室,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
第二十二条 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申报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权软件和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在认定评审中予以加分。鼓励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新建和开放创新产品应用场景,对其研发的首次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鼓励地方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与高校院所共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现代产业学院,开展研究生联合招生、培养,加强产教融合培养产业实用人才。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根据需要可以在高校院所落户,以双聘形式开展科研任务。赋予符合条件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相应省级人才计划自主评审权,推广“产业教授”“科技副总”机制。
第二十四条 实施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激励政策,鼓励依托单位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或厂房建设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按规定批准后可保留其工业用地用途或提高用房建筑容积率;对购置、租用办公场地的,鼓励地方给予购置、租房、装修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实施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后补助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主要研究方向+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统一命名为“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主要研究方向+企业研究院”。
第二十六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不再认定,参照省企业研究院管理,鼓励申报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实施。原《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64号)和《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同时废止。
附表:
1.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创新能力评价指标
2.省企业研究院创新能力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