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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钱塘区创新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 作者:pml724efa | 发布时间: 2024-03-18 | 59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落实区委一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区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有效推进将创新产业园高质量发展。根据区内实际,特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钱塘区创新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3月26日前反馈。
公示期限:2024年3月15日至3月26日
联系人:朱伟
联系电话:0571-89535464
通讯地址:杭州市钱塘区青六北路499号经信科技局
电子邮箱:906791599@qq.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推进钱塘区创新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2:制定说明——进一步推进钱塘区创新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钱塘区创新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落实区委一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区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有效推进将创新产业园高质量发展。有效推进《杭州市钱塘区创新产业园提质升级行动暨“三年强园”计划(2024-2026)》的实施,实现“三地三倍增”发展目标,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1.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各项决策部署,以创新提质,为工作总牵引,围绕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和市五大产业生态圈建设,聚焦钱塘区“515”现代产业体系,全面推进钱塘区创新产业园的高质量发展。

2.发展定位。在“三年百园”持续推进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创新产业园特色化、精准化、多元化、品质化、智慧化等“五化”建设,打造品质形象更佳、管理服务更优、园区质效更好,集产业链于一体的高质量创新产业园,促进优质中小企业集聚,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发展。

3.主要目标。深入实施创新企业“星河计划”,到2026年,形成布局合理、产业鲜明、服务优质的创新产业园培育机制。累计培育规上(限上)企业达到800家、国高新企业达到800家、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30家,园区亩均税收达到70万/亩(生产制造类园区40万/亩、生产性服务类园区100万/亩)、主导产业集聚达到70%(含产业链相关企业)。

二、规范开发建设

按照“划行规园、划企入园、退散进集、退低进高”的原则,以《钱塘区工业综合体开发机制的实施方案》为依托,做好总体建设规划,鼓励国有资本、民营资本、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等各类主体建设提升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创新产业园。坚持“新建”和“提升”两轮驱动,以国资公司为主体,结合区域规划新建一批创新产业园;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利用现有闲置空间用地结合提质增效工作,通过有效引导,提升一批存量用地建设创新产业园。

1.园区创建。(1)创建申请。园区建设单位制订创新产业园创建方案,明确园区四至范围、产业定位等,填写《杭州市钱塘区创新产业园创建申请表》(附件1),经属地平台(街道)审核同意后向区经信科技局提出申请,创建“钱塘区创新产业园”。(2)组织评审。区经信科技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属地平台(街道)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3)创建批复。园区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创建方案进行完善,区经信科技局出具同意创建的意见。

2.园区认定。(1)认定申请。园区按创建方案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并符合认定标准后,填写《杭州市钱塘区创新产业园认定申请表》(附件2),经属地平台(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区经信科技局申请认定。(2)认定批复。区经信科技局组织开展认定评审会,通过认定的园区,进行认定批复。(3)省级认定。经区级认定后,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推荐报送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园。

三、提升认定标准

1.园区建设提升。一是新增用地项目。新取得土地建设生产制造类创新产业园,原则上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二是存量用地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存量空间建设创新产业园。其中生产制造类园区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生产性服务类园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万平方米。

2.产业集聚提升。创新产业园应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定位,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原则上,生产制造类创新产业园入驻的生产制造企业不少于10家,且规上工业企业不少于3家,生产制造企业数量及产值占比均不低于60%;生产性服务类园区入驻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主要为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标准计量服务、生产性专业技术服务、货物运输及辅助服务、通用航空生产服务、信息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服务、环境与污染治理服务、实物租赁服务等为生产制造提供直接服务的企业),且规上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0家。

3.经济指标提升。创新产业园认定应符合钱塘区工业用地项目亩均要求,制造类企业产值应不少于园区总营收的50%,亩均税收不得低于40万元/亩;生产性服务类园区营收(产值)不得低于1750万/亩均,税收不得低于70万元/亩。

4.运营管理提升。运用标准化手段,从园区制度建设、团队建设、空间管理、物业管理、安全管理、企业入驻、人员管理、企业服务等方面,全面提升创新产业园的运营管理和企业服务能力创新产业园应有明确的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机构,负责园区日常运营,完善管理服务制度,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中企业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

5.园区数字提升。按照“管用实用、降低成本”原则,鼓励创新产业园建设提升园区数字化水平,提升园区的管理服务效率以及对入园企业的态势感知能力,推进数据价值化,鼓励园区利用数字化平台采集的动态数据,加强对入园小微企业的运行监测和投融资等服务。

四、强化扶持政策

1.鼓励园区加快建设。经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园的园区,给予运营团队10万元奖励,经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省级园区,分别给予运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经认定成为省级省数字化试点园区、示范园区的省级园区,给予运营团队1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省级小微企业园给予运营团队5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园区集聚培育。鼓励打造“专精特新”特色园区,按照省市相关政策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园区引进或培育优质企业,引进(区外)或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代码64.65),每净增一家,给予运营团队最高奖励3万元;引进(区外)或培育规上工业企业,每净增一家,给予园区运营团队最高奖励5万元(净增5家以上,按每家最高10万元给予奖励);引进(区外)或培育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每净增一家,给予园区运营团队最高奖励15万元(其中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每家最高奖励10万、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最高奖励15万元)。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集聚发展、上楼生产,新升规工业企业租用省级小微企业园生产制造空间超过1000平方米且租期不少于3年的,每年按照不少于1个月房租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照1元/平方米•天。

3.鼓励园区强化服务。鼓励创新产业园强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数字服务提升,经认定的区级及以上创新产业园(省级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中试、小试、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一次性补助(投资时间以认定前365天起算),单个园区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园区数智提升,实施数字化园区改造提升(使用园区大脑)的,可按设备、软件(不含软件服务费)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一次性补助(投资时间以认定前365天起算),单个园区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园区优化配套。鼓励园区完善优化配套设施,支持创建及认定的创新产业园(省级小微企业园)提升园区品质,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合理布局便利店、咖啡店、银行等配套设施;原则上园区内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控制在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

5.鼓励优质运营商落户钱塘。优质运营商(园区管理公司)在钱塘区江东区域建设(运营)创新产业园,两年内引进区外规上工业企业达到15家及以上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均在园区,经认定,按照规上工业企业实际租用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0平方米)给予优质运营商一年期1元/平方米•天的租金支持,租金未达到1元/平方米•天的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准。

五、附则

1.本意见适用于在钱塘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园区),政策申报由属地平台或街道初审后上报。同一企业(区级创新产业园、省级小微企业园)晋级予以差额奖励,给予“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园区,除另有约定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本政策。当年受到重大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死亡一人及以上)的企业;因严重税务违法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被公安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企业。

3.本意见中的扶持政策“1.鼓励园区加快建设”和“2.鼓励园区集聚培育”不与企业(区级创新产业园、省级小微企业园)经济指标挂钩;其中“1.鼓励园区加快建设”和“3.鼓励园区强化服务 ”两个条款需经区级或省级园区认定后才能享受。

4.本意见中“2.鼓励园区集聚培育”,优质企业引培,引培的企业在园区注册时间不得少于两年,两年后迁出园区但企业注册地址仍在钱塘区范围内的,仍视同为园区引培的企业;如注册地址迁出至钱塘区外的,在企业引培净增数时进行核减;省级园区中新升规工业企业房租补贴对象为入园企业。

5.本意见中的扶持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本政策中园区表述为“创新产业园区(省级小微企业园)”,如遇省市区对园区表述调整,以最新表述为准。

6.本意见自2024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由区经信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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