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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总部企业在经济社会全面高质量发展中的牵引带动作用,根据《关于推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区办〔2023〕12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杭州高新区(滨江)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导向,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区,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以下4种类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规模型总部 1. 工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 2. 服务业总部: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 (2)商务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含)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的其他企业。 (3)科技服务、文化、体育等其他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含)。 (4)销售型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含)。 (5)金融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 (二)研发型总部 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在高新区(滨江)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占在高新区(滨江)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5%的企业。 (三)上市企业总部 符合基本条件,在境内外各大交易所上市,且上市主体在高新区(滨江)的企业。 (四)其他总部 符合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经签署协议后予以认定。 二、申报及核算口径 (一)申报口径 1. 集团母公司在高新区(滨江)内注册的,原则上以集团母公司作为申报主体; 2. 集团母公司在高新区(滨江)外注册的,以在滨最高一级控股子公司为申报主体。在滨设立多个一级控股子公司的,可由集团母公司指定其中一家子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合并申报或由单家一级控股子公司独立申报。 (二)核算口径 总部企业认定涉及的指标数据,均须体现在高新区(滨江)。具体是指申报主体在高新区(滨江)内成员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区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研发费用投入等经营数据,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区内成员企业须为规模以上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1. 申报主体; 2. 申报主体的在滨控股企业; 3. 可合并申报的集团在滨成员企业,即集团母公司在区外注册,由集团母公司控股并授权申报主体合并申报的在滨一级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4. 经区研究确定的其他关联企业。 三、认定程序和材料要求 1. 企业申报。即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期间,企业按要求填报申报信息资料(详见附件),提交相关材料至属地街道、平台。 2. 属地初审。各街道、平台对总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汇总至区总部办。 3. 部门复审。区总部办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4. 公示公布。复审通过企业名单在“滨江发布”等公众号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公开发布。 四、有关工作要求 杭州高新区(滨江)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