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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
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19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29号)
二、概念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 三、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 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 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 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 无(0分) 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5%以上(20分) B. 3%-5%(15分) C. 2%-3%(10分) D. 1%-2%(5分) E. 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 15%以上(20分) B. 10%-15%(15分) C. 5%-10%(10分) D. 0%-5%(5分) E. 0%以下(0分)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 55%以下(10分) B. 55%-75%(5分) D. 75%以上(0分) 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上年度负债总额/上年度资产总额*100%。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http://www.stats.gov.cn/tjgz/tzgb/201811/t20181126_1635848.html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70%以上(20分) B. 60%-70%(15分) C. 55%-60%(10分) D. 50%-55%(5分) E. 50%以下(0分) 四、申报材料 五、申报流程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采取常年开放、分批评价的方式。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不需提交纸质材料)。企业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集中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创新型中小企业优先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评价。 六、后期管理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省经信厅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取消公告或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七、其他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号)规定,企业应先被评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后才能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