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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
惠企政策⑤ |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来源: | 作者:pml724efa | 发布时间: 2022-12-16 | 64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文件依据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22〕39号)

二、概念

    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创新力量

   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和服务。

三、申报条件

1.本市注册的,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工业企业;

2.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10人以上(软件企业15人以上),研发人员有与研发方向相匹配的学历或研发背景;

3.企业具备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农业企业专用科研设备原值1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超过50人的,科研设备原值可为50万元以上)。

4.企业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研发活动单独建账核算。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自筹投入200万元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自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

5.企业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已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获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3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3项以上。

6.鼓励与其它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研发中心,提高创新能力。联合组建的研发中心须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组建单位在研发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7.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四、申报材料

1.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表;

2.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方案;(提纲包括:建设中心的需求与现有基础;中心建设的目标、任务;中心建设运行体系;中心建设的保障措施等

3.企业研发活动附件材料:

(1)研发中心建设依托单位现有专职研发人员(研发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清单、学历证书复印件);

(2)办公场地(研发场地具体构成及面积清单、研发中心照片、研发中心所在建筑的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3)设备资产(研发中心科研设备清单、科研设备购买凭证复印件);

(4)已拥有研发成果知识产权明细表(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清单、科技成果转化和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材料复印件)。

4.依托单位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需披露企业研发活动情况,包括上年度研发费、专用科研设备原值、科研场地等)。

5.国高企、省科小、国科小、软件企业等证明材料。

注意: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杭州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例如:杭州市健培科技医学人工智能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五、申报流程

企业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s://ds.kjt.zj.gov.cn/ccphangzhou/)进行网络申报,点击“法人登录”,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后,在首页进入研发中心模块进行申报,并上传有关材料。企业申报成功后,在申报平台打印纸质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至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

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研发中心申报工作,对所辖区域的研发中心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现场考察,并将当年研发中心认定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对上报备案的研发中心开展随机抽查,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备案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批复。

六、后期管理

1.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生地址、名称等重要信息和事项变更的,依托企业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其中研发中心地址变更的,由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备案;研发中心组织架构、研发方向发生重大调整的,经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2.研发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运行绩效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研发中心不参加当年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良好的,支持其申报建设省级以上研发机构;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年整改期,由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价工作,整改评价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发中心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2)连续两年研发投入未达到申报条件的; 

(3)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取消资格的研发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依托企业的认定申请。

七、扶持政策

    各区县对新认定的市级研发中心有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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